莆建协〔2019〕16号
各位专家:
为加强和规范莆田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工作,现将《莆田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莆田市建筑业协会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莆田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建筑业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技术交流与进步,规范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资格认定、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莆田市建筑业协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专家,制订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标准,审定专家资格。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主要职责: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征集专家,不断完善专家库;收集并初审个人专家申报资格资料;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抽取专家开展工作;记录专家工作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作为奖励、惩处依据。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家其本人必须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2、政治素质过硬、理论素养高、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业务精通及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
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4、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
5、热心协会工作,及时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学历及职称要求:
申请人工作单位及职称必须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的信息一致。
1、房建专业:具有工程土建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
2、市政专业:具有工程市政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公有制)8年及以上。并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
3、安装专业: 具有工程安装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公有制)8年及以上。并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
第七条、原则上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八条、破格条件:
1、担任过一级及以上建筑业施工企业、甲级及以上监理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名望和知名度。
2、担任过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丰富的勘察、设计经验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名望和知名度。
3、担任过综合资质检测单位或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名望和知名度。
4、教育、科研系列中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讲师)6年以上、高级职称(副教授、教授)3年以上,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审核员证书。
5、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和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工程质量专家库、QC小组活动专家库的专家、福建省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专家库且为莆田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直接进入莆田市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专家库成员公布。
第九条、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近三年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
第十条、根据建筑施工专业分类及专家工作的特长和所学专业,专家委员会设若干个专业组,即房建专业组、市政专业组、安装专业组、QC小组。
第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资格遵循个人申请, 会员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优选,协会聘任的原则。
第十二条、专家资格审定程序
1. 协会秘书处接收个人专家申报资格资料并登记,并对申报资格资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格资料报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领导小组审定;
3.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个人申请资格资料进行审查、考核,对考核通过入选的专家信息录入专家库,并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站、莆田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公示、公布;
4. 莆田市建筑业协会对已公布合格工程质量专家进行聘任并颁发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莆田市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专家证书是专家从事协会工作时的依据,不允许作其它用途。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专家资格由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每两年审验一次。专家资格审验合格者,在审验页加盖“莆田市建筑业协会”印章。未经审验超过有效期限的专家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专家证持有人应严格遵守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行规行约,恪尽职守。
第十六条、专家证若有遗失,需本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推荐单位证明,由协会再补发新的证书。
第十七条、对于在协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将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在协会工作中发现专家有受贿、不秉公办事、工作不认真、不坚持原则、不遵纪守法等现象(有投诉案件,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在行业内通报直至报专家委员会审定中止其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对于受过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5周岁以上,体能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因个人原因经推荐单位要求等,报专家委员会撤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专家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家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取业务主管部门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4、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资格。
(二)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3、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二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的其它管理规定
1、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聘期三年。
2、未经协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不得假借协会的名义或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3、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和协会的相关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4、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资料,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违背职业道德,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泄露工作秘密或其它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莆田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程质量专业工作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莆田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