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莆田市建筑业企业“一先两优”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全市建筑业企业深入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弘扬“讲提升、讲诚信、讲奉献”精神,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品牌意识,积极拓展省内外市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 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莆政[20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先两优”,是指莆田市建筑业先进企业、莆田市建筑业企业优秀经理(总工程师)、莆田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第三条 凡莆田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评,非会员单位的企业申报前须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第四条 “一先两优”评选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一般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一先两优”的申报工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一先两优”是全市建筑行业的重要荣誉奖项。评选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体现先进性,鼓励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及快速成长的企业,通过评选,表彰年度业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一先两优”申报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一先两优”评选,主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档案数据,同时参考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数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报莆田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劳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扎实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积极推进企业“三化”(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建设,并取得成效。
(三)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当年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上缴税利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行业、专业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并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的;
2、企业基础工作扎实,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节能降耗,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取得省级工法、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其中1项成果的;
3、近年来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或企业外向度高,当年拓展省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本企业产值40%以上的。
(四)劳务分包企业应具备以下业绩:
1、企业基础管理扎实,生产经营规范,重合同,守信誉;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具备一定规模,并按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2、重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所承担作业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或省外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或企业取得省级工法、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其中1项成果的;
第九条 申报莆田市建筑业企业优秀经理(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扎实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推进企业“三化”(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建设并取得成效,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优秀经理的应为在本企业任职满2年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当年所在企业应符合第八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条件。
(三)申报优秀总工程师的应为在本企业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满2年的在职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当年所在企业应获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并且当年个人具有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技术和建筑业10项新技术,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解决施工技术难题,参与编写并取得省级工法、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其中1项成果的;
2、在市级报刊发表行业技术、管理类论文;或撰写的行业技术、管理类论文,受到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参加省级行业学术会议交流的。
第十条 申报莆田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并在工程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取得有效的建造师执业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项目经理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在职项目经理,并具有以下业绩:
1、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技术和建筑业10项新技术。坚持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现场文明;
2、近2年内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
(三)每个项目一般只能申报1名优秀项目经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的工程可申报2名,其参建单位可申报1名。
第十一条 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参评:
1、获得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的;
2、取得省级、国家级工法、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其中1项成果的,可优先参评先进企业(劳务企业)、优秀经理,个人参与编写的可优先参评优秀总工程师、优秀项目经理。
第十二条 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依据《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优秀总监、优秀总工程师、优秀项目经理,系分管企业安全生产的不得申报优秀经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不得申报先进企业(劳务企业)、优秀经理;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查处的;
4、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被列为黄色、红色监管的;
5、企业资质年检时被列为红色监管的;
6、其他规定不予参评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集体)或个人应如实填报“一先两优”申报表,并附业绩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先进事迹等材料,向相应“一先两优”推荐单位申报。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住建局及受委托的县(市、区)建筑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推荐:各推荐单位应负责对申报企业和个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对所辖企业的审核推荐;其他会员企业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审核推荐时,应对申报企业和个人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排序。各县(市、区)建筑(行)业协会推荐申报时应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复核: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一先两优”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评审:莆田市建筑业企业“一先两优”评审委员会由市建筑业协会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审,形成“一先两优”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 公示:评审通过的“一先两优”名单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分别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建筑业协会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受理实名投诉。
第十八条 表彰:公示通过的“一先两优”名单由市建筑业协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在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作为优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有关企业可酌情给予获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荣誉称号和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市建筑业协会和各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市优质工程名称必须是 “闽江杯”,“壶山杯”优质工程。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奖项必须是福建省的。
第二十四条 获得省级工法、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成果的必须是福建省的。